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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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式樣之核准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互聯網服務臨時牌照式樣。
第二條
顏色及印刷
臨時牌照的式樣是以黑色字體在淺黃色紙上印刷,並由印務局專印,格式為GDTTI-LIC1。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