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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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通過的第1388(2002)號關於阿富汗局勢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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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8(2002)號決議
2002年1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444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和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決議,
注意到阿裏亞納阿富汗航空公司不再由塔利班本身或代表塔利班擁有、租借或營運,塔利班也不再直接間接擁有或控制該公司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源,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267(1999)號決議第4(a)和(b)段的規定不適用於阿裏亞納阿富汗航空公司的飛機或該航空公司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源;
2. 決定終止第1333(2000)號決議第8(b)段規定的措施;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