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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9/2003

刊登日期:

2003.7.21

版數:

1099-1100

  • 任命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第26/2003號行政命令 - 任命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
  • 第12/2005號行政命令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的官職。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外籍法官,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Rogério Paulo da Costa Martins;
    Jorge Miguel Pinto Seabra;
    Álvaro António Mangas Abreu Dantas;
    Fernando Miguel Furtado André Alves。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譚曉華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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