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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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組織及運作的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制度
一、
二、
三、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中有關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不適用於調查員,但不影響其聲明異議權及上訴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