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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9/2007

刊登日期:

2007.7.18

版數:

5800-5803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27(2006)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572(2004)號決議。
  • 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科特迪瓦。
  • 第1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643(2005)號決議。
  • 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第16/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27(2006)號決議。
  • 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及第1727(2006)號決議。
  • 第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82(2007)號決議。
  • 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第1727(2006)號及1782(2007)號決議。
  • 第6/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842(2008)號決議。
  • 第2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第1/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893(2009)號決議。
  • 第2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 諮詢或訓練。
  • 第1/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946(2010)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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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27(2006) 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第1727(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559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科特迪瓦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科特迪瓦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聯合國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2006年10月5日的報告(S/2006/735)和2006年12月12日的報告(S/2006/964),

    嚴重關切科特迪瓦危機持續存在,局勢惡化,包括由此造成大批平民顛沛流離的嚴重人道主義後果,

    認定科特迪瓦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至第12段和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各項規定的效力延長至2007年10月31日;

    2. 要求科特迪瓦所有各方,包括過渡政府和新生力量,給予暢行無阻的准入,尤其是允許第1643(2005)號決議第9段所設專家組不受阻礙地檢查第1584(2005)號決議第2(a)段所述的裝備、場地和設施,並允許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能夠不受阻礙地履行第1609(2005)號決議第2和第12段所列的任務;

    3. 重申,為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第11段的目的,對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自由設置的任何嚴重障礙,或對聯科行動、法國部隊、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國際工作組(工作組)和第1721(2006)號決議第20段提及的調解人或其在科特迪瓦的代表的行動進行的任何攻擊或阻撓,均對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

    4. 請秘書長和法國政府立即通過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對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自由設置的任何嚴重障礙,包括應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的姓名,並請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工作組和第1721(2006)號決議第20段提及的調解人或其在科特迪瓦的代表立即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對其行動進行的任何攻擊或阻撓;

    5. 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步驟,並授權委員會要求提供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6. 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述的期間結束時,安全理事會應根據第1721(2006)號決議所指的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取得的進展,檢視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並經上文第3段重申的措施,表示只有在第1721(2006)號決議的規定全面付諸執行後,安理會才準備考慮在上述期間結束之前修訂或終止這些措施;

    7. 決定將專家組的任期再延長6個月,並請秘書長盡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要酌情利用專家組成員的專門知識,且在必要時與委員會協商任命新的成員,專家組的任務如下:

    (a)在第1609(2005)號決議第2和第12段所列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的監測任務範圍內,與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交換信息;

    (b)與科特迪瓦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合作,在科特迪瓦和這些國家境內收集並分析以下方面的所有相關信息: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流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的提供,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所定措施開展活動的網絡,用於購買軍火和有關物資及進行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開採科特迪瓦境內自然資源所得收入;

    (c)審議並酌情建議各種方法,以便提高各國、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確保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和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得到切實執行的能力;

    (d)要求提供關於各國為切實執行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而採取行動的進一步信息;

    (e)在2007年6月15日前,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書面報告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

    (f)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其活動的最新動態;

    (g)在其報告中向委員會提供任何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和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的行為的證據;

    (h)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合作,尤其是與第1521(2003)號和第1579(2004)號決議所設利比里亞問題專家組合作;

    (i)監測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第11段所列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8. 請秘書長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科行動所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閱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信息;

    9. 又請法國政府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法國部隊所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閱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信息;

    10. 又請金伯利進程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閱的關於生產和非法出口鑽石的信息;

    11.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及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包括金伯利進程,與委員會、專家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關於可能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所定並經上文第3段重申的措施的任何信息;

    12. 強調安理會完全準備對委員會指認的人員實施定向制裁,這些人除其他外,被認定:

    (a)對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尤其是因為他們妨礙執行第1721(2006)號決議所指的和平進程;

    (b)攻擊或阻礙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工作組、調解人或其在科特迪瓦的代表的行動;

    (c)應對阻礙聯科行動及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自由的行為負責;

    (d)應對科特迪瓦境內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

    (e)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

    (f)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所定措施;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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