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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397

  • 將鹹潮應變措施小組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仍有需要部署適當措施,以減低鹹潮發生時對本澳的影響。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鹹潮應變措施小組的存續期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起延長一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397-1399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相關法規 :
  •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1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
  •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
  •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
  • 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的第1929(2010)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關於伊朗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737(2006)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透過第1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37(200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下列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一)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8/Part1第B.2、B.3、B.4、B.5、B.6和B.7節中者;

    (二)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8/Part1第A.l和B.l節中者;

    (三)列入S/2006/815號文件中者。

    二、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安全理事會或第1737(2006)號決議第18段設立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會員)認定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任何其他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三、同時禁止提供列入S/2006/814號文件INFCIRC/254/Rev7/Part2中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及未列入S/2006/814或S/2006/815號文件的任何其他物項或有助於開展與原子能機構表示關切或認為懸而未決的其他議題相關的活動的任何其他物項。

    四、禁止向伊朗提供與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禁止的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相關的任何技術援助、技術訓練或中介服務。

    五、同時禁止從伊朗進口S/2006/814和S/2006/815號文件開列的所有物項,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六、第一款(二)項的禁令不包括提供、銷售或轉讓:

    (一)第B.l節所列、用於輕水反應堆的設備;

    (二)第A.l.2節所列、輕水反應堆組裝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濃縮鈾。

    七、第一款(三)項的禁令不包括提供、銷售或轉讓第二類物項中第19.A.3節所列的物項。

    八、如果委員會事先逐案認定,此種物項或援助的供應、銷售、轉讓或提供顯然不會有助於伊朗發展技術,支持其擴散敏感核活動和支持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包括這些物項或援助是用於食品、農業、醫療或其他人道主義用途的,只要提供這些物項或援助的合同中有適當的最終用戶保證以及伊朗承諾不把這些物項用於擴散敏感核活動或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則不適用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禁令。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伊朗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399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相關法規 :
  •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14/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37(2006)號決議。
  • 第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747(2007)號決議。
  • 第2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將可能有助於濃縮相關活動、後處理或重水相關活動,或有助於發展核武器運載系統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到伊朗,或為在伊朗境內使用或使伊朗受益。
  •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19/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的第1803(2008)號決議。
  • 第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 第29/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的第1929(2010)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關於伊朗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737(2006)號決議及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1747(2007)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14/200718/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47(2007)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有關材料,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三、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伊朗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400

    • 訂定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僱員的最低工資。
    已更改 :
  • 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 第15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 第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公共部門以服務取得人身份訂立的關於為其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合同內,必須明確訂明下列事宜: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30.00(澳門幣叁拾圓整)、每日最低$240.00(澳門幣貳佰肆拾圓整)或每月最低$6,240.00(澳門幣陸仟貳佰肆拾圓整)﹔*

    (二)獲判給實體支付低於上項所訂工資,視為不遵守與判給公共部門訂立的提供服務合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適用於與所有公共部門,包括非自治部門、具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和機構,以及自治機構所訂立的合同。

    三、本批示適用於下列合同:

    (一)本批示生效後經公開競投訂立的關於取得勞務的合同——有關的判給是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者;

    (二)本批示生效後經磋商訂立的勞務合同——有關的判給是按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八條規定以直接磋商方式進行者;

    (三)本批示生效後非經公開競投或直接磋商方式訂立的合同。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400-1401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臨時碼頭港池航道開挖疏濬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提供「氹仔臨時碼頭港池航道開挖疏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臨時碼頭港池航道開挖疏濬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5,441,090.90(澳門幣捌仟伍佰肆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玖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2,720,545.50
    2008年 $ 25,632,327.30
    2009年 $ 17,088,218.1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52.04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5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7

    刊登日期:

    2007.8.20

    版數:

    1401-1402

    • 許可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38,7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512,900.00
    2008年 $ 1,025,8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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