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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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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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0,5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210,5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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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8,6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108,6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偉成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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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2,400.00(澳門幣 叁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2,4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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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5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06,5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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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2,5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2,5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林素嫺;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詠珊。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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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000.00 (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韋海揚;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蔡慧賢;
委員:一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陳雅妍。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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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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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