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4

  •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84,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4-1255

    •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0,5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210,5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5-1256

    •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8,6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108,6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偉成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6

    •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2,400.00(澳門幣 叁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32,4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貳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6-1257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6,5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06,500.00(澳門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7-1258

    •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2,5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2,550.00(澳門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林素嫺;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詠珊。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8

    •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000.00 (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韋海揚;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蔡慧賢;

    委員:一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陳雅妍。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8

    刊登日期:

    2008.2.27

    版數:

    1258-1259

    •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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