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9

刊登日期:

2009.7.1

版數:

9141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改善不間斷電源供電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改善不間斷電源供電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9

    刊登日期:

    2009.7.1

    版數:

    9141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改善緊急照明系統”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訂“為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改善緊急照明系統”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9

    刊登日期:

    2009.7.1

    版數:

    9141-9142

    • 免除一名及同時委任另一名燃料安全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3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若干名成員及委任一名新成員。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3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梁寶鳳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全職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黃世興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職務,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獲委任人因參加委員會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五、獲委任人的任期為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

    六、以上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七、除薪俸外,獲委任人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八、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九、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9

    刊登日期:

    2009.7.1

    版數:

    9142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美物業管理”簽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9

    刊登日期:

    2009.7.1

    版數:

    9143

    • 將若干權力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承辦‘國防教育營’活動”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童軍總會”簽訂“承辦「國防教育營」活動”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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