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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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208.00(澳門幣貳拾陸萬零貳佰零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0,208.00(澳門幣貳拾陸萬零貳佰零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主任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張少雄代任;
委員:副主任張少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或二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或二等技術輔導員尤曉瑩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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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5,000.00(澳門幣捌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5,000.00(澳門幣捌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崇蔚;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甄代嫦。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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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8,279.00(澳門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98,279.00(澳門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陳莉莉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莉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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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9,500.00(澳門幣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59,500.00(澳門幣伍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一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雅妍;
候補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鈺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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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8,700.00(澳門幣捌萬捌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8,700.00(澳門幣捌萬捌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潔群;
委員:一等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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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廣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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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姍桃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給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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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6,2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86,2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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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偉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及總務科科長吳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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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6,082.00(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296,082.00(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羅翩卿,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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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1,6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71,6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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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72,266.00(澳門幣 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372,266.00(澳門幣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陸靜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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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 叁萬叁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3,000.00(澳門幣叁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羅佩蓮;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潘勁生。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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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4,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224,2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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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45,358.00(澳門幣壹拾肆萬伍仟 叁佰伍拾捌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145,358.00(澳門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李偉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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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18,783.00(澳門幣伍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 叁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518,783.00(澳門幣伍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40,0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540,000.00(澳門幣伍拾肆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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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9,9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09,9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第34/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69,500.00(澳門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69,500.00(澳門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伯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郭小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雄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鄧美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古夢思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第3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梁潔芝;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廣枝。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第3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 叁仟元整);
在該協調小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呂紅;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施燕飛。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63,033.00(澳門幣柒拾陸萬 叁仟零叁拾叁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63,033.00(澳門幣柒拾陸萬叁仟零叁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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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1,725.00(澳門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1,725.00(澳門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二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二等地形測量員郭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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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1,666.00(澳門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11,666.00(澳門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陶永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林素嫺;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綺文。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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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4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8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4,8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第4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033.00(澳門幣肆萬捌仟零 叁拾叁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033.00(澳門幣肆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員Luis Filipe Alves Lei;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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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