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0

刊登日期:

2010.6.2

版數:

6095

  • 委任一名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1/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850點的報酬。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0

    刊登日期:

    2010.6.2

    版數:

    6096

    • 修改第4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 第4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紅十字會一名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並續任該委員會若干名成員。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行文修改如下:

    “二、 .......

    (一)母親會代表林綺濤榮譽顧問;

    (二)  .......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理事長招銀英;

    (四)  .......

    (五)  .......

    (六)  .......

    (七)  .......

    (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蕭紹雯;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7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0

    刊登日期:

    2010.6.2

    版數:

    6096-6097

    • 以兼任方式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一名委員,以替代另一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七款,以及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Leong, Maria Madalena替代鍾怡,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份之八十的薪俸。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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