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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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8/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2011號行政法規
科學技術獎勵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0號法律《科學技術綱要法》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在澳門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人士給予獎勵的規範。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科學技術獎勵,其目的為獎勵在本地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貢獻的人士,調動本地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澳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獎勵類型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下列獎勵:
(一)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獎項:
(1)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中取得成果,並將成果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的人士;
(2)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發明出具有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的人士;
(3)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士;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授予積極參與所在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發,並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研究生,以鼓勵研究生參與科技研發;
(三)特別獎勵,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本地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機構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的執行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為獎勵評審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後勤、技術及物料的必需輔助。
三、因發放獎勵而產生的各項負擔,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預算支付。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居民或在澳門已取得工作許可或就讀的人士,可申請科學技術獎:
(一)已在本澳機構全職工作或就讀一年或以上;
(二)主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並取得成果;
(三)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該申請人必須是該項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二、凡在本地高等院校就讀或在獎勵申請公佈日前一年內畢業的碩士生或博士生,只要在學期間連續參加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等科研一年或以上,並經所屬高等院校推薦,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的頒發
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者獲發獎金及獎狀,各獲獎項目的獎勵金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表一,並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二、科學技術獎的獎勵項目數量由獎勵評審委員會根據接受申請當年的申請情況訂定。
三、每一研究項目只可獲科學技術獎一次。
四、每一獲獎項目可獲獎的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五、獲獎項目的參與成員須自行根據貢獻大小分配獎金。
第六條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頒發
一、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每位獲獎者獲發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獎金及獎狀。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獎勵名額不得超過三十名。
第七條
特別獎勵的頒發
特別獎勵的獎勵金額按附件一表一所載的獎勵標準頒發。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申請
一、每兩年接受一次申請,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公佈公開接受申請的事宜。
二、已獲得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其中一項獎項,不得再次用作申請科學技術獎的其他獎項。
三、已獲得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特別獎勵的項目,不得再次用作申請科學技術獎。
四、已獲得本行政法規所設立的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研究生,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類獎勵。
五、在同一申請期內,同一研究項目不得同時用作申請“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或“科技進步獎”。
六、特別獎勵由申請人自行申請。
七、申請卷宗由申請人送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有關申請一經接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可作公示。
第九條
卷宗的組成
一、上條所指的申請卷宗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如申請人非為澳門居民,尚須遞交在澳門合法工作許可或在學證明的影印本;
(三)倘有的成果證明,尤指書籍、論文、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獎狀等;
(四)如申請科學技術獎,尚須提交與該項目組無關的兩名副教授級或以上的人士的推薦信;
(五)如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則須提交就讀高等院校的推薦信。
二、申請人可遞交有關文件的正本、鑑證本或副本;如遞交副本,須帶備正本以便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人員核對。
第十條
初步分析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正確及上條所指的資料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獲獎條件。
二、如申請卷宗不符合上條的規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將要求申請人在十五日內補交有關資料,否則有關申請不獲接納。
第三章
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及公佈
第十一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
一、設立由五至十一名成員組成的獎勵評審委員會。
二、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任命在科學、技術及創新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所組成。
三、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每項獎勵申請進行評審和提出意見。
四、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評審酬金,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獲邀列席評審會議的人士,均有權因出席會議而收取出席費,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六、獎勵評審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該委員會訂定。
第十二條
評審
一、按照申請項目所取得的成果的學術價值、科學性、創新性、社會貢獻、經濟效益等,以及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至附件四的參考標準進行評審。
二、獎勵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及答辯。
三、獎勵評審委員會可邀請被認為有助於委員會工作的專家以列席評審會議、函評或網評等方式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決定
一、獎勵評審委員會須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評分,並提出獲獎人選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須在其網頁公佈上款所指獲獎人選的建議名單。
三、如任何實體或個人對有關建議名單有異議,應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出。
四、如無異議或獎勵評審委員會決定對建議名單所提出的異議為無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須編製意見書,並呈行政長官核准。
五、獲獎者確定名單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四章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評審及公佈
第十四條
評審及決定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須根據高等院校的推薦作出評審及倘需的評分。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須在其網頁公佈獲獎人選的建議名單。
三、如任何實體或個人對有關建議名單有異議,應在公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提出。
四、如無異議或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定對建議名單所提出的異議為無效,由該基金核准和公佈確定名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迴避
屬《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引致人員須迴避的情況,該人員不得參與有關獎勵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獎勵的撤銷及罰則
一、如發現提供虛假聲明或隱瞞重要的事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根據行政長官的決定,可隨時撤銷獎勵,且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二、如獎勵被撤銷,有關獎勵獲得者須即時歸還所有收取的款項及獎狀。
第十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七條所指者)
表一 科學技術獎及特別獎勵的獎金
(單位:萬澳門元)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
自然科學獎 | 100 | 60 | 40 |
技術發明獎 | 100 | 60 | 40 |
科技進步獎 | 50 | 30 | 20 |
表二 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獎金
(單位:萬澳門元) |
金額 | |
博士研究生 | 8 |
碩士研究生 | 6 |
附件二
(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自然科學獎的參考標準
類別 | 分數上限 | |
每本傑出科研專著 | 10 | |
每篇論文 | SCIENCE或NATURE論文 | 50 |
SCIE收錄論文,按影響因子計分 | 10 | |
SCIE收錄論文,按期刊排名百分比計分 | 10 | |
SCIE他引次數,每被他引一次,計分一次 | 0.1/次 | |
EI收錄論文 | 2 | |
內地核心期刊 | 2 | |
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 | 4 | |
每培養一名學生 | 3 |
對上述各項指標的說明如下:
1. 傑出科研專著:必須是已出版的與本次申請有關的研究成果專著(不包括教材),其第一作者必須是申請獎勵的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同時須提供該專著的引用(應用)情況、出版及發行量。
2. 論文:
1)“論文”是指研究論文(Article)、綜述(Review)及快報(Letter)三類文獻,會議摘要(Meeting Abstract)、社論(Editorial)、新聞(News Item)、勘誤(Erratum)、評議(Comments)及書評(Book Review)等無研究內容的文章則不視為論文。
2)評分標準所指的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由美國科學資訊研究所(ISI)出版,EI(Engineering Index)由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出版。
3) 同一篇論文被不同檢索系統重複收錄時,以最高一級獎勵計。
4)對於SCIE論文,申請人可選擇按“影響因子”或“期刊排名百分比”(期刊排名/該領域期刊總數;以ISI出版的最新版JCR收錄資料為準)計算分數。
5) 內地核心期刊是指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最新出版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裏所列的期刊。
6)論文的第一署名機構必須與申請機構名稱一致。
3. 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必須是ISI最新出版CPCI-S(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cience)所列的會議。
4. 除了Science及Nature論文、影響因子≧5或期刊排名百分比﹤10%的SCIE論文可以全部獲得計算分數,每項申請可算分的論文(不在上述範圍內的SCIE論文加上EI論文、CPCI-S論文及內地核心期刊論文)以十篇為限。
5. 培養學生:本科生參與研究的時間不少於半年,碩士生及博士生參與研究的時間不少於研究期間的百分之五十。
附件三
(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技術發明獎的參考標準
評價指標 | 指標含義及說明 | 分數上限 | |
技術發明水平 | 1. 創造性 | 指發明在技術思路、原理及方法上的新穎程度。 | 25 |
2. 先進性 | 與國內外現有技術相比,其主要性能參數、技術經濟指標等的先進程度。 | 25 | |
3. 研究難度 | 指發明涉及學科、專業知識的廣度及深度,以及目前澳門的技術條件。 | 10 | |
社會經濟效益 | 4. 技術成熟度及完備性 | 指發明已經形成生產能力或達到實際應用的程度,包括技術的穩定、可靠性。 | 20 |
5. 發展前景及潛在效益 | 指成果實施應用的前景以及預期的經濟及社會效益。 | 20 | |
6. 專利權 |
指獲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及獲獎情況。 | 5(每項) |
附件四
(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科技進步獎的參考標準
評價指標 | 指標含義及說明 | 分數上限 | |
技術創新 | 1. 創造程度 | 指在現有技術及成果的推廣及應用中,通過研究,解決了關鍵技術難題並取得技術突破,掌握核心技術並進行集成創新。 | 20 |
2. 科學性 | 指研究設計嚴密,分析論證符合邏輯,實驗條件符合有關標準,統計處理正確,資料真實可靠,結果可重複。 | 10 | |
3. 研究難度 | 指研究涉及學科、專業知識的廣度及深度,以及目前澳門的技術條件。 | 5 | |
社會經濟效益 | 4. 經濟效益 | 指成果應用後實際取得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效益及成本效益比。 | 25 |
5. 社會效益 | 指研究對提高澳門科學研究基礎建設水平的貢獻,以及在環保生態、節能減排、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等方面的作用。 | 25 | |
6. 推動澳門科技進步的作用 | 指進一步開發、推廣應用成果的適應性,以及優化澳門產業結構的作用。 | 10 | |
7. 人才培養成果 | 指培養青年科研人員及學生的成效。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