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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1

刊登日期:

2011.5.16

版數:

1181-1182

  • 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被廢止 :
  • 第4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各類助學金名額、金額及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  
    已更改 :
  • 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及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發放金額。
  • 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訂經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第七款。
  • 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第七款。
  • 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廢止 :
  • 第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貸學金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  
    相關法規 :
  •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

    家庭成員人數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1 $14,200
    2 $13,200
    3 $12,300
    4 $11,000
    5人或以上 $10,300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800
    內地 $3,800
    台灣 $3,800
    香港 $5,8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8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特別助學金每月金額相當於上款訂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啟程旅費和回程旅費等於或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可申請啓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

    五、啟程旅費津貼和回程旅費津貼的金額上限為$6,500(澳門幣陸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開支每年等於或超過$4,800(澳門幣肆仟捌佰元)可申請住宿津貼。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八、廢止第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實施。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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