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1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0/2012

刊登日期:

2012.3.5

版數:

189-191

  • 修改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
被廢止 :
  • 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6/2005號行政法規 - 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7/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2012號行政法規

    修改設立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名稱

    一、經第6/2005號行政法規設立的“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名稱改為“婦女事務委員會”。

    二、在法律及規章的條文中對“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婦女事務委員會”的提述。

    第二條

    修改第6/2005號行政法規

    第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5號行政法規《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組成

    一、 ......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當社會文化司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四) ......

    (五)專業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

    二、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 ......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四)及(五)項所指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二、 ......

    第十一條

    專責委員會

    一、 ......

    二、專責委員會可由委員會成員、公共部門代表、非政府組織代表及相關界別的專業人士組成,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第十二條

    秘書長

    一、 ......

    (一) ......

    (二) ......

    (三) ......

    二、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

    三、為着報酬的效力,全職擔任職務的秘書長等同廳長級,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薪俸點的報酬。

    四、秘書長得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其報酬於委任批示內定明。

    五、(原第三款)

    第十四條

    出席費

    一、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二、......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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