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2

刊登日期:

2012.10.24

版數:

1277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保安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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