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7-1720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航局局長,作為簽訂《編製E2區LT7地段直升機維修庫及升降坪工程計劃》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連同經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航局局長陳穎雄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鑫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編製E2區LT7地段直升機維修庫及升降坪工程計劃》服務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08-17213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4.8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其上曾建有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5124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04.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6/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方圓廣場有限公司。

    鑒於:

    一、方圓廣場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4字樓B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7909(SO)號,根據以上述公司名義作出的第210657G號登錄,該公司持有一幅面積44.8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其上曾建有1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132頁第5124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F1冊第164頁第577號。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土地興建一幢六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所作的批示,該建築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呈交一份修改建築的計劃,在將興建樓宇的地面層加入商業用途。該計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獲該局有條件批准。

    五、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被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遞交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七、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7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897/2010號地籍圖中定界。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遞交由周瑞芳,通訊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4字樓B座,以方圓廣場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和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44.85(肆拾肆點捌伍)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7(肆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媽閣斜巷13號的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897/2010號地籍圖中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2冊第132頁第5124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657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6(陸)層高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263平方米;

    2)商業:

    31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2,38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整)。

    2. 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著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897/2010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的,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384,489.00(澳門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61/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3

    刊登日期:

    2013.11.6

    版數:

    17214-17216

    • 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和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50號至54號樓宇,面積20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689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駿嘉投資有限公司”。有關批給經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並以該批示作為憑證。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80.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8/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駿嘉投資有限公司;及
    丙方——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6冊第22頁第6220(SO)號, 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13362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04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50號至5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46頁背頁第12689號的土地的批給,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規範。

    三、根據該批示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是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八層,其中一層為地庫,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四、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同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2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4176(SO)號的駿嘉投資有限公司,請求將上述土地的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予後者,而以該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訂定的土地用途及利用則維持不變。

    五、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上述兩間申請公司聲明有關土地的轉讓價值為澳門幣15,295,270.00元。

    六、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了轉讓批給所衍生權利的合同擬本。承讓公司及出讓公司分別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遞交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和承讓公司。該等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分別透過遞交由周錦輝,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字樓,以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以及由陳美儀,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2字樓,以駿嘉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上述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分別經私人公證員Pedro Branco及Maria de Lurdes Costa核實。

    九、承讓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二條所訂定的附加溢價金。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丙方按照由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中規定的條件,以$15,295,27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整)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50至54號,面積204(貳佰零肆)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46頁背頁第12689號,價值為$4,369,274.00(澳門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整)的土地的租賃批給所衍生權利轉讓予乙方,並獲其接受。

    2. 乙方受上述修改批給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約束,尤其是關於轉讓批給所衍生權利及按照已訂定的條件及期限執行利用等義務。

    第二條——合同溢價金

    除繳付由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3,039,665.00(澳門幣叁佰零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整),基於本次轉讓,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1,329,609.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陸佰零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三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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