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1/2014

刊登日期:

2014.3.17

版數:

112

  • 訂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相關法規 :
  • 第3/2004號法律 - 行政長官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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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選舉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訂定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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