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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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顧問:
何萬昌、何鴻燊、吳立勝、吳福、周錦輝、傅建國*、馬有恒、區宗傑、梁炳照、陳乃九、張立群、馮志強、溫泉、楊允中、楊俊文、潘漢榮、禤永明、顏延齡、蘇樹輝。
* 請查閱:第30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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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五條及第2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人士: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及候補代表何富強;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桂玲及候補代表李海晶。
(二)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人士:
Filipe Santos、王孝仁、江銳輝、呂開顏、李卓君、何海明、余榮讓、高開賢、柳智毅、徐偉坤、唐繼宗、馬志成、陳守信、陳志杰、盛力、崔煜林、梁金泉、梁孫旭、許文帛、張健中、馮家超、黃志成、黃健中、曾藝、楊道匡、劉永誠、劉雅防、劉藝良、謝思訓、(應盧德華的請求,免除其擔任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蕭志成、譚繼祖、關鋒、龐川。
(三)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人士:
* 請查閱:第8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遊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長;
文化產業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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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