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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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2,9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442,9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吳家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胡寶華;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程懿茵;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蕭永賢。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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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9,8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9,8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陳毅豐;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蘇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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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18,5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18,500.00(澳門幣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莫苑梨;
委員:特級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一等技術員李淑美;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劉鳳儀;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蒙若堅。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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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蘇頌恩替代譚凱琪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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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