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1/2019

刊登日期:

2019.8.7

版數:

2152-2177

  • 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被廢止 :
  • 第4/2024號法律 - 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
  •  
    已更改 :
  • 第47/2023號行政命令 - 修改澳門旅遊學院人員編制。
  •  
    廢止 :
  • 第26/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設立旅遊學院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
  • 第47/2010號行政命令 - 旅遊學院的人員編制。
  • 第3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旅遊學院內設立“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
  • 第42/96/M號法令 -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該法令係關於設立旅遊培訓學院者。
  • 第47/97/M號法令 - 修改旅遊培訓學院之官方中文名稱。
  •  
    相關法規 :
  • 第11/2024號行政法規 - 澳門旅遊大學章程。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4/2024號法律 廢止

    第27/2019號行政法規

    澳門旅遊學院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制定澳門旅遊學院(下稱“學院”)章程,規範其組織架構及運作。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學院為一擁有本身的機關及財產的公法人,而作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其享有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以及財產自主權。

    二、學院為一所致力於教學、研究以及推廣文化、科學及技術的公立高等院校。

    三、學院本着力求創新、不斷進步和發揮團隊精神的信念,以促進旅遊、酒店及服務業相關領域的學術發展及教育為己任。

    第三條

    職責

    學院的職責如下:

    (一)透過開辦學位課程、學位後課程或其他課程,培養旅遊、酒店及相關範疇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才;

    (二)促進學術研究,並為進行研究及開發活動,以及為發表學術著作創造所需的條件;

    (三)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

    (四)進行職業培訓及知識更新的活動;

    (五)推動文化創新與傳播及知識的傳承;

    (六)促進與校本部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同類院校和相關機構之間的合作及交流;

    (七)保證教育環境符合學院的目的,以及確保具備為此所需的資源。

    第四條

    監督

    一、學院受行政長官監督。

    二、行政長官在行使其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任免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員;

    (二)任免學院院長及副院長;

    (三)核准學院每年的預算建議、帳目及報告;

    (四)作出預算修改;

    (五)命令進行必要的檢查;

    (六)行使法律、規章或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五條

    校本部及分院

    一、學院的校本部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學院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為實現其宗旨所需的分院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第六條

    專屬權

    一、學院依法具有其標誌、名稱、院旗、院歌、服式、禮儀,以及學位證書、課程證書及文憑的式樣等的專屬權。

    二、如無學院書面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使用“澳門旅遊學院”或類似稱號,以及上款所指屬專屬權範圍的內容。

    第七條

    學位、榮銜、文憑及證書

    一、學院頒授與其開辦的課程相符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榮銜、文憑及證書。

    二、學院有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第八條

    自主權

    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學院尤其享有以下自主權:

    (一)學術自主權:可自行訂定、規劃和執行研究項目,以及其他學術活動;

    (二)教學自主權:可自行擬定其開辦的課程的學習計劃及課程大綱、訂定教學方法、選擇知識評核程序,以及試行新教學法;

    (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在適用法例的範圍內,按其性質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四)財產自主權:學院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職權時收到或取得的所有資產、權利及義務組成其財產,學院亦可管理為實現其宗旨而獲給予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資產。

    第九條

    參與及配合

    一、學院可依法設立或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該等法人或組織舉辦的活動須與學院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二、學院開展的活動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教育、旅遊及文化政策,並在該等政策的制定及發展上給予協助。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機關

    學院的機關為:

    (一)校監;

    (二)校董會;

    (三)院長;

    (四)學術委員會;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二節

    校監

    第十一條

    校監

    學院的校監為行政長官。

    第十二條

    職權

    校監的職權如下:

    (一)核准及頒授名譽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二)主持其出席的各項由學院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三)行使法律、其他適用法例及內部規範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節

    校董會

    第一分節

    性質、組成、職權及運作

    第十三條

    性質

    一、校董會是負責制定及執行學院的發展方針的機關。

    二、校董會下設常設委員會。

    第十四條

    組成

    一、校董會的組成如下:

    (一)主席;

    (二)副主席;

    (三)院長;

    (四)學術委員會代表一名,由學術委員會主席指定;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一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指定;

    (六)基本學術單位主管兩名,由各主管輪流擔任,任期與其作為主管的委任期相合,為期不得超過三年;出任的先後次序由各主管共同決定;

    (七)學院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代表各一名,由相關人員組別的全體人員選出,任期最長兩年,並可連任;

    (八)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九)高等教育局局長;

    (十)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十一)財政局局長;

    (十二)旅遊局局長;

    (十三)文化局局長;

    (十四)被公認為有成就的人士八至十二名,由監督實體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旅遊、酒店、教育及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並可連任;

    (十五)學院校友會的代表一名;

    (十六)學院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主席及副主席由監督實體從上款(十四)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

    三、校董會主席在學院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作為校董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校董會主席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由副主席代任。

    五、如不能按上款的規定確保有關代任,則校董會可從第一款(十四)項所指的人士中選出校董會主席的代任人。

    六、校董會的成員負有因執行職務或因其職務關係而獲悉的非公開的事實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職權

    一、校董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核准學院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審議學院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

    (三)審議學院的預算建議及預算修改,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核准銀行帳戶的開立;

    (五)審議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六)審議學院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七)審議修改學院章程及學院人員制度的方案,並呈交主管實體制定或通過;

    (八)核准學院各項內部規章,並視乎該等規章僅產生對內效力或同時產生對外效力而選擇對內公佈或以通告形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公佈;

    (九)經聽取院長意見後,向行政長官呈交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學院專屬權的修改建議;

    (十)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監推薦頒授名譽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名單;

    (十一)建議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十二)招聘及向監督實體建議院長的任免;

    (十三)經聽取院長意見後,向監督實體建議副院長的任免;

    (十四)按照學院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核准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

    (十五)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核准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

    (十六)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核准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學術單位內部的教學或研究單位;

    (十七)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檢討及釐定學院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並以適當方式公佈;

    (十八)批准接受給予學院的各項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十九)批准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或其他權利的設定,以及閒置或不適合的財產的轉讓或銷毀;

    (二十)對依法向學院提起的申訴作出決定;

    (二十一)針對紀律處分所提起的上訴作出決定。

    二、校董會可將上款(二)至(四)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

    三、校董會可將第一款(十五)項及(十七)至(二十一)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校董會主席、院長或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運作

    一、校董會每學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二、出席校董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三、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情況下,校董會的運作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七條

    報酬及出席費

    一、校董會的主席及副主席的報酬由監督實體訂定。

    二、校董會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第十八條

    公正無私的保障

    一、《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迴避、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校董會成員。

    二、身為學院學生會代表的校董會成員不得參與個別學院工作人員的委任、晉級及個人事務的討論,或參與考慮個別學生情況的討論。

    第二分節

    常設委員會

    第十九條

    組成

    一、常設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董會主席,擔任主席;

    (二)校董會副主席;

    (三)院長;

    (四)第十四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學術委員會代表;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五)項規定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

    (六)第十四條第一款(七)項規定的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代表;

    (七)第十四條第一款(十五)項規定的學院校友會代表;

    (八)非學院人員及非學院學生代表的校董會成員兩名,由校董會選出,任期與其作為校董會成員的任期相合,可連任。

    二、常設委員會秘書由校董會的秘書擔任,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四、常設委員會的成員負有因執行職務或因其職務關係而獲悉的非公開的事實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條

    職權

    常設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在校董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履行校董會授予的職權;

    (二)就學院發展計劃與政府及社會人士保持密切聯絡;

    (三)上呈修改學院章程、學院人員制度、內部規章及人事政策的方案予校董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每學年至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二、出席常設委員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三、常設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自會議舉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情況下,常設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節

    院長

    第二十二條

    委任及代任

    一、院長由校董會負責招聘及建議,由監督實體委任。

    二、院長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續期。

    三、院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如校董會未指定其他代任人,則由年資最長的副院長代任。

    四、監督實體可委任最多兩名副院長輔助院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三條

    職權

    一、院長是領導學院院務及教務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二、院長的職權如下:

    (一)代表學院,尤其代表學院依法訂立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文書;

    (二)確保學院的宗旨及職責得以履行;

    (三)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學院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四)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學院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制定學院工作報告,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六)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七)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八)監督學術單位、實習部門及輔助部門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九)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及學院人員制度的方案,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十)經聽取學術委員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學院內部規章,並呈交校董會核准;

    (十一)制定並核准各項執行內部規章所需的內部規條,尤其按學院人員制度的規定為之,並提交校董會備案;

    (十二)就有關第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學院專屬權的建議提供意見;

    (十三)就副院長的任免提供意見;

    (十四)任免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及輔助部門主管;

    (十五)按學院人員制度的規定,任免學院的工作人員;

    (十六)按學院人員制度的規定,決定學院工作人員的招聘、晉階及晉級;

    (十七)促進與同學院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十八)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批准獨立學術單位主管的職權;

    (十九)行使法律賦予的或校董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在不影響執行院長職權的情況下,院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訴訟程序中的正當性

    在不影響現行訴訟法例相關規定適用的情況下,院長可指派他人代表學院處理訴訟程序中的事宜,包括作出起訴及應訴。

    第二十五條

    副院長

    一、副院長輔助院長執行職務。

    二、副院長由校董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委任。

    三、副院長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續期。

    四、副院長的具體工作由院長訂定;如訂定的工作有所改動,須報校董會備案,並作出公佈。

    五、副院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院長可指定基本學術單位主管或輔助部門主管作為代任人。

    六、在不影響執行副院長職權的情況下,副院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五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性質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及教學機關,以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第二十七條

    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院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院長;

    (三)各學術單位主管;

    (四)教務長;

    (五)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師五名,由全職教學人員在合資格的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三年,並可連任。

    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在學院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作為學術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

    職權

    一、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就學院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提供意見;

    (二)就學院年度及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提供意見;

    (三)就學術單位內部的教學或研究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提供意見;

    (四)就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見;

    (五)就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提供意見;

    (六)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核准不授予學位課程的修改、中止及取消;

    (七)就學院各項費用及手續費提供意見;

    (八)就名譽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頒授提供意見;

    (九)制定並檢討入讀學院開辦課程的特定條件,確保各學術單位有適當及相若的入學標準;

    (十)核准各學術單位建議的典試委員會名單;

    (十一)核准評估本科水平的標準及有關的畢業標準;確保各學術單位的建議符合學院一般的學術水平;

    (十二)核准各學術單位建議的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以確保學院頒授高等學位水平的一致性及嚴謹性;

    (十三)訂定在各學術領域內開辦博士學位課程的必需條件;

    (十四)促進教學、學習及研究工作的發展;

    (十五)就修改學院章程、學院人員制度的方案及內部規章提供意見;

    (十六)按內部規章的規定對學院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七)審核各學術單位建議的準畢業生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十八)對學位、文憑、證書、學習計劃及學科的同等效力及認可作出決定;

    (十九)為教學素質保證及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定政策及指引;

    (二十)制定課程的時效制度、上課率、評估、升級及居先順序的規定;

    (二十一)就獨立學術單位主管的職權發表意見後,交由院長批准有關職權。

    二、學術委員會可在特定事務上決議組成專門委員會,並可將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專門委員會。

    三、學術委員會屬下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九條

    運作

    一、學術委員會於每學年年初及年終舉行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二、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三、學術委員會主席可為分析討論事項邀請學院的人員、學生,以及在教育及職業培訓領域內被公認有能力的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四、上款所指的獲邀請列席的院外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五、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負有因執行職務或因其職務關係而獲悉的非公開的事實保守秘密的義務。

    六、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情況下,學術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六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條

    性質及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為學院的管理及行政機關。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院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院長;

    (三)由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財政局代表一名。

    三、行政長官在任命財政局代表時,應隨即任命其代任人。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學院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

    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設立及保持會計監管制度,使學院的財政及財產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二)就學院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提供意見;

    (三)就學院年度及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提供意見;

    (四)制定學院的預算建議及預算修改,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制定財務報告及管理帳目,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六)向財政局申請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撥款金額;

    (七)收取學院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八)按適用的法例規定核准開支;

    (九)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學院的設施及設備;

    (十)管理學院的財產和監督其運用及保養,並確保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資料的編製及經常更新;

    (十一)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審核財政支出;

    (十二)制定及維護學院的質量管理政策,以及一般行政原則、標準及程序;

    (十三)就修改學院章程、學院人員制度的方案及內部規章提供意見;

    (十四)就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見;

    (十五)就不授予學位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見;

    (十六)就學術單位內部的教學或研究單位的設立、合併、更改或撤銷提供意見;

    (十七)就學院各項費用及手續費提供意見;

    (十八)制定人力資源發展及管理策略、政策及措施;

    (十九)制定學院人員招聘計劃及工作質量考評制度;

    (二十)制定校園發展及管理策略、政策及措施;

    (二十一)決定所有與學院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界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各項事務。

    第三十二條

    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二、出席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三、聽取校董會意見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部分職權授予其中一名或多名成員、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或輔助部門主管。

    四、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輔助部門主管或學院機關的其他成員或職位據位人均可被邀列席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情況下,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學術單位、實習部門及輔助部門

    第一節

    學術單位

    第一分節

    基本學術單位

    第三十三條

    架構

    一、學院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酒店管理學校;

    (二)旅遊管理學校;

    (三)持續教育學校。

    二、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及發展需要,基本學術單位可設立內部的教學及研究單位。

    第三十四條

    機關

    一、各學校的機關包括校長和教學委員會。

    二、校長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續期。

    三、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經有關校長建議,院長可委任一名副校長協助校長,以及可委任課程主任安排和協調課程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長

    一、各校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確保學校的管理;

    (二)監督學校的運作;

    (三)主持教學委員會,並確保其決議的執行;

    (四)向院長建議人員的招聘、晉階及晉級和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六)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七)經教學委員會同意後,向學術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八)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九)就中止計算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論文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間的事宜提供意見;

    (十)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十一)根據授予的職權,批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二、在不影響執行校長職權的情況下,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為參與學校教學工作的機關。

    二、教學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副校長;

    (三)各課程主任;

    (四)根據內部規章,指定教師代表最多兩名;

    (五)根據內部規章,指定學生代表最多兩名。

    三、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對具有教學性質的事宜提出建議及意見;

    (二)統籌教師教學工作的評估;

    (三)對教學培訓活動作出建議;

    (四)每年編排分配教師的工作;

    (五)就主席交予該委員會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四、教學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五、出席教學委員會會議的最少法定人數須超過其成員總數的一半。

    六、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情況下,教學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分節

    獨立學術單位

    第三十七條

    架構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學院按其發展需要而設立的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其形式可為中心、書院等。

    二、學院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旅遊研究中心;

    (二)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

    (三)教與學優化中心。

    第三十八條

    主管

    一、獨立學術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主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續期。

    二、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旅遊研究中心主任;

    (二)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三)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三、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院長可委任一名副主管協助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在該主管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職位出缺時,代替其工作。

    四、學術委員會就獨立學術單位主管的職權發表意見後,交由院長批准有關職權。

    第二節

    實習部門

    第三十九條

    教學酒店及教學餐廳

    一、學院的實習部門為教學酒店及教學餐廳。

    二、教學酒店及教學餐廳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舉辦模擬活動及教學實習活動,以輔助各學術單位在技術及科技領域上的課程組成部分;

    (二)提供酒店及餐飲場所的一般服務,例如住宿及飲食服務。

    三、教學酒店及教學餐廳分別由一名教學酒店總經理及一名教學餐廳總經理領導。

    第三節

    輔助部門

    第四十條

    架構

    學院輔助部門的組織架構如下:

    (一)教務部,等同於廳級的附屬單位,由教務長主管;下設招生及註冊處和學生事務處,分別由招生及註冊處處長和學生事務處處長主管;

    (二)圖書館,等同於處級的附屬單位,由圖書館館長主管;

    (三)組織及資訊處,由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主管;

    (四)行政及財政輔助處,由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主管;

    (五)校園管理處,由校園管理處處長主管。

    第四十一條

    教務部

    一、教務部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配合學院的發展方針,研究及計劃學院的招生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計劃有關教務的管理和運作,建議並推動實施完善措施,以履行學院教育政策和目標;

    (三)評估及關注學生參與院內、院外的服務和活動成績進度,研究、檢討及改良有關措施;

    (四)研究全球事務策略性的發展方向,規劃及拓展學院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合作;

    (五)按照學術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選科、考試及獎學金發放程序;

    (六)籌備及舉辦招生宣傳活動及典禮;

    (七)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八)編製學院概覽、校曆、學生手冊及畢業生名錄;

    (九)印製文憑、證書、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十)為學生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十一)處理支援學生學習相關服務申請;

    (十二)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十三)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十四)促進學生及校友組織的發展,積極與學生及校友溝通,並收集其對學生及校友事務的意見。

    二、教務部下設:

    (一)招生及註冊處,負責行使上款(五)至(十)項所指的職權;

    (二)學生事務處,負責行使上款(十一)至(十四)項所指的職權。

    第四十二條

    圖書館

    圖書館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為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二)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學術資源;

    (三)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四)確保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學術活動的使用;

    (五)積極參與圖書館間的協作及資源共享;

    (六)協調學院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第四十三條

    組織及資訊處

    組織及資訊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研究、計劃及應用新的及最適宜的資訊科技,協助改善教學、學習、研究及行政工作;

    (二)提供關於學院資訊安全的指導和建議;

    (三)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四)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五)為學院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六)維護核心行政資訊系統的基建設施;

    (七)為學院提供公用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基建設施;

    (八)提供辦公室日常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第四十四條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研究及計劃有關人事及財務管理的運作,以配合學院的相關政策;

    (二)處理一般文書的登記,組織文件檔案庫並維持其運作;

    (三)簽發、鑑證與人事檔案和財務有關的聲明及文件;

    (四)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級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五)協調各部門人員的分配任用、員工培訓等事宜;

    (六)協助執行人員紀律程序的結果及相關的投訴及上訴機制;

    (七)管理有關人員的福利事務;

    (八)協助編製學院的財政計劃,預算建議及預算修改;

    (九)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財政的完善管理;

    (十)協助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

    (十一)負責獲批准的收支結算程序;

    (十二)組織及更新學院的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校園管理處

    校園管理處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為學院提供綜合的校園設施管理和物業管理服務;

    (二)負責校園的交通、綠化、保安及清潔等服務;

    (三)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四)負責校園的水電、消防、空調及燃氣系統等的管理;

    (五)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及維修;

    (六)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七)負責空間規劃事務。

    第四章

    人員

    第四十六條

    人員制度

    一、學院的人員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

    二、學院可按專有人員通則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人員,尤其是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以定期委任制度於學院擔任院長及副院長分別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表一欄目1所指的局長及副局長;校長及輔助部門主管等同於廳長;副校長、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圖書館館長等同於處長。

    第五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四十七條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學院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制度須遵守本章的規定,並補充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四十八條

    收入

    學院的收入為:

    (一)源自本身資產或享有收益權的資產的收入;

    (二)學費收入;

    (三)提供服務或售賣出版物的收入;

    (四)津貼、補貼、共享收入、贈與、遺產及遺贈;

    (五)源自知識產權、工業產權及專門知識讓與的收入;

    (六)儲蓄存款利息;

    (七)以往各年度管理帳目的結餘;

    (八)費用、手續費及罰款的所得,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收入;

    (九)信貸收入;

    (十)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基金的援助;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撥款。

    第四十九條

    開支

    學院的開支為: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開支,尤其在人員、財貨及勞務的取得、轉移、其他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方面的負擔;

    (二)履行獲賦予或將獲賦予的職責引致的其他開支;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開支。

    第五十條

    科研款項的處理

    一、科研項目負責人取得的院外科研款項按出納活動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院以內部規範訂定日常管理行為的類別。

    第五十一條

    稅務豁免

    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學院獲豁免繳付與其簽署的合同或其參與的行為及與其活動收益有關的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第六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五十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旅遊學院的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旅遊學院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二所載的相應官職,並維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滿。

    三、現時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的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繼續擔任其職務至委任期滿且不影響續期。

    四、以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旅遊學院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職務的法律狀況。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轉入,按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及撫卹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假的享受及在有關職程內晉級的效力,根據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且其為晉級至緊接的較高職等而已修讀的培訓課程亦予計算。

    第五十三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四條

    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學院的本身資源承擔。

    第五十五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條文及在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旅遊學院”、“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經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澳門旅遊學院”及“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

    第五十六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但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除外;

    (二)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

    (三)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

    (四)第26/2016號行政法規

    (五)第47/2010號行政命令

    (六)第3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十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一

    澳門旅遊學院人員編制*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院長 1
    副院長 2
    廳長 4
    處長 14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8
    技術員 4 技術員 4
    旅遊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2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5
    行政技術助理員 1 a)
    總數 41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7/2023號行政命令

    附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旅遊學院領導及主管官職 澳門旅遊學院領導及主管官職
    院長 院長
    副院長 副院長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望廈迎賓館館長 教學酒店總經理
    技術暨學術輔助部部長 學生事務處處長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部長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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