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4

刊登日期:

2024.1.29

版數:

174-175

  • 核准《汽車登記手續費表》。
相關法規 :
  • 第2/2024號法律 - 汽車登記制度。
  •  
    相關類別 :
  • 汽車登記 - 汽油及機動車輛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4號法律《汽車登記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汽車登記手續費表》,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汽車登記手續費表

    第一條

    登錄及附註

    一、每一登錄 澳門元200元
    二、每一附註 澳門元100元

    三、下列汽車登記免繳手續費:

    (一)變更登錄權利人的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居所、法人住所或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處所在地;

    (二)註銷所有權登記。

    第二條

    捨棄及拒絕

    一、提出登記請求後捨棄所申請的行為及每一拒絕登記 澳門元100元

    二、免繳手續費的汽車登記無須支付上款規定的手續費。

    第三條

    證明及報告

    一、每一證明 澳門元50元
    二、每次對證明的確認 澳門元10元
    三、每一以不具證明效力的影印本或電子副本方式發出的報告 澳門元20元

    第四條

    申訴

    一、每一對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澳門元3,000元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或對登記行為收費的申訴 澳門元1,000元

    三、提出聲明異議無須支付以上兩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如在申訴後再提起司法申訴,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費只收取一次。

    五、如申訴理由成立,須退回所收取的款項;如申訴僅部分理由成立,則退回所收取的款項的半數。

    法規:

    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24

    刊登日期:

    2024.1.29

    版數:

    175

    • 修改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
    廢止 :
  • 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
  •  
    相關法規 :
  • 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的天然氣的售氣價格、共同分擔費、擔保金及費用。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財政局 -
  •  
    私營機構 :
  •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 - 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天然氣售氣價格

    一、〔……〕

    客戶組別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A組(營運商) 7.3190
    B組(非住宅客戶) 6.7314
    C組(大客戶) 6.6556
    D組(特別客戶) 4.3348

    二、〔……〕

    三、〔……〕”

    二、廢止第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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