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24號法律

公報編號:

16/2024

刊登日期:

2024.4.19

版數:

954-956

  •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9/97/M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8/98/M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制度。
  • 第8/2001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廢止經十二月十七日第5/99/M號法律通過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
  • 第18/2001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
  • 第4/2009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4/2011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
  • 第15/2012號法律 - 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 第24/2020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 第2/2018號法律 - 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第6/2011號法律 - 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 第2/2018號法律 - 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第24/2020號法律 -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第13/2023號法律 -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 第1/2024號法律 - 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 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
  • 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替換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3式表格。
  • 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修改取得印花稅之申報書(M/5)及繳納憑單(M/6)。
  • 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1/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全文。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24號法律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讓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動產市場朝健康及可持續方向發展。

    第二條

    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通過,並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第15/2012號法律第24/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修改如下:

    條文編號 徵稅範圍 稅率 繳稅方式
    四十二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
    澳門元二百萬元或以下
    百分之一 憑單印花
    澳門元二百萬元以上至澳門元四百萬元 百分之二 憑單印花
    澳門元四百萬元以上 百分之三 憑單印花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
     
    四十三 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產 百分之五 憑單印花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
    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
     

    第三條

    過渡規定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作出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或行為,繼續適用相關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生效的法律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

    二、如納稅主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已按第2/2018號法律《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第九條規定獲豁免取得印花稅,且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後方對相關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則不適用該法律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三-A條;

    (二)第8/200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第一款;

    (三)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四)第4/2011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第二條;

    (五)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六)第15/2012號法律《修改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及〈印花稅規章〉》;

    (七)第2/2018號法律

    (八)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九條及第十條;

    (九)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條;

    (十)第1/2024號法律《修改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十一)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第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四)第4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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