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國令 (DEC) 20/93
-
公佈日期1999-08-2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I
-
生效狀況其他
-
敘述詞國令;命令 / 外交部(里斯本) / 協約 ;公約 / 氣候 / 氣候變遷 / 大氣污染 / 環境保護 / 聯合國 / 澳門 / 英語 / 1992 /
-
摘要通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待批准。
-
頁數第3113-3143頁
-
註記本國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四十三期第一組A。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3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相關法規
- 第137/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0/93號法令,通過《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待批准。
- 第222/93號通告,茲公布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作之修改,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一日第20/93號命令通過以待批准。
- 第105/99號通告,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3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於紐約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1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訂於京都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中、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葡文譯本,以及該議定書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