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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國令 (DEC) 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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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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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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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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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國令;命令 / 追認;批准 / 修改 / 議定書;協議書 / 危險物質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臭氧 / 稀薄臭氧層 / 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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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追認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之蒙特利爾議訂書中所引進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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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50-6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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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國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九十一期第一組A。
核准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訂書》中所引進之修改;《蒙特利爾議訂書》係經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20/88號國令核准。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3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通知有關《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之蒙特利爾議訂書修正案》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組第1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作出多項關於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訂於蒙特利爾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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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3/88號國令,通過贊同保護臭氧層之維也納協約。
- 第20/88號國令,通過修改追認影響臭氧層之氣體之蒙特利爾協議書。
- 第8/93號規範批示,訂定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刊登八月二十日第39/92號國令該國令核准追認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之蒙特利爾議訂書中所引進之修改
- 第39/92號國令,核准追認有關破壞臭氧層物質之蒙特利爾議訂書中所引進之修改。
- 第91/99號通告,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之照會,通知作為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倫敦通過之《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議定書之修正案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3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維也納簽署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1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作出多項關於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訂於蒙特利爾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公佈。
- 第20/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作出多項關於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訂於蒙特利爾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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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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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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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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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