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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0/93/M
  • 公佈日期
    1993-03-0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0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證據方法;證明方式 / 房屋津貼 / 家庭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 頁數
    第1074頁
  • 註記
    規定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房屋津貼)及第二百零九條(家庭津貼)的有關補充證據方法。
    透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62/98/M號法令,公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三條(房屋津貼)及第二百零九條(家庭津貼)的新補充證據方法。
    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廢止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而本法令第四條規定的年度已過,故本法令已不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