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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05/84/M
  • 公佈日期
    1984-09-0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7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人員 / 職程與職務 / 工作評核 / 司法事務室 / 第一民事登記局 / 第二民事登記局 / 第三民事登記局 / 第一公證署 / 第二公證署 / 海島公證署;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 物業登記局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 公證登記機關 / 填補職位 / 人員任用 /
  • 摘要
    核准立契官公署及登記局人員組織法律--撤銷一月二十九日第7/83/M號、第8/83/M號法令及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五○至五三條條文。
  • 頁數
    第2026-2039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7/81/M號法律的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和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的第7/83/M號法令及第8/83/M號法令,以及廢止與本法令相扺觸的所有法例。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第16/87/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七條。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第16/87/M號法令修改附表一的內容。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附件二廢止本法規的附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5/89/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三條。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修改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廢止關於登記局及立契署文員的下列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並在載於本法規附表一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組織編制中增加某些職位,及修改本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二(該條文曾被第86/89/M號法令修改)。
    透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308/93/M號訓令所附載的編制,廢止本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立契官公署及登記局的人員編制。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但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則不在此限,該等條文保留有效直至對立契官及登記局決定的申訴事宜的整體規範的法律公佈為止。
    對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a 項予以保留的規定,現由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