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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4/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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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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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8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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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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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法律制度 / 整合程序;納編程序 / 人員納編(葡國) / 公務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 / 公共行政 / 葡萄牙 / 行政人員 / 更正;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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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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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4-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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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79頁的更正書第3/94號, 更正第十七條第二款。
透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31/GM/94號批示,列出本法令第九條第一款所指認可選擇卷宗應包括的文件。
根據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95/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對於本法令訂定在審計法院作行為註錄之規定過渡性維持有效。
根據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9/97/M號法令之規定,本法令第十八條所定之制度適用於獲承認具有第九條第一款b項所指退休權之人員。對獲承認具有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和c項所指之任一權利之人員,如其職位出缺時予以消滅者,上述制度不適用。
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96/99/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第十七條第三款b項之規定。
本法令是為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在澳門地區之適用制定施行細則,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第357/93號法令已停止生效,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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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357/93號法令,關於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各部門之條件。
- 第14/94/M號法令,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 第31/GM/94號批示,關於確定應該載有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九條一款的規定之選擇認可程序之文件。
- 第43/94/M號法令,闡明本地區法律體系中與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及將退休金及撫卹金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等程序有關之若干狀況並調整該法律體系所規定之若干解決辦法。
- 第63/GM/94號批示,關於為實行選擇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以解除聯繫而確定規則及步驟事宜。
- 第12/95/M號法令,規定廢除送交審計法院之註錄並明確有關批閱之規則--廢止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之第三十二條,並廢止規範審計法院對行為作註錄之法例,但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所規定之註錄除外。
- 第38/95/M號法令,解釋在納編程序及將退休金∕撫恤金之支付責任轉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程序兩範圍內之若干特別情況。
- 第48/95/M號法令,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轉入超額人員狀況之規定,說明澳門公共行政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之預算情況。
- 第19/97/M號法令,將轉入公共部門編制超額狀況之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人員,並澄清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若干規定。
- 第89-F/98號法令,訂定及規範澳門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 第13/98/M號法令,規範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於澳門地區之適用,該法令係承認有關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 第347/99號法令,對適用納入或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程序之人員或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獲准在澳門地區提供服務之人員應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後繼續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部門及機構擔任職務之情況作出規範。
- 第44/99/M號法令,對適用納入、進入及外聘程序之人員獲留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作出規範。
- 第45/99/M號法令,對在本年十二月終止在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之人員之權利之結算、債務及其他程序作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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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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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