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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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5/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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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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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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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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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定 / 刑事制度 / 罪行;犯罪 / 刑事訴訟程序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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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對有關有組織犯罪之法律中所規定較為嚴重之案件不採用或不維持強制措施之裁判之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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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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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即日生效。
本法規之規定適用於生效日仍待決之訴訟程序。
倘有關罪行屬一九七八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公佈的第1/78/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或屬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6/97//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a項及b項和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任一項者,則就決定不對涉疑人或嫌犯採用或維持羈押措施之裁判提起之上訴須立即分別上呈,並最遲在上級法院收到卷宗後三十日期限內作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