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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7/92/M
  • 公佈日期
    1992-03-0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9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規定 / 司法組織 / 司法獨立 / 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 / 運作 / 普通管轄法院 / 刑事起訴法庭(刑事預審法院) / 高等法院 / 司法法院 / 行政法院(澳門) / 澳門審計法院 / 行政法院 / 稅務法院 / 海關法院 / 法院 / 檢察院 / 律師 / 上訴 / 司法見解;判例 / 出版;公佈 / 澳門政府公報 / 民事訴訟法典 / 刑事訴訟法典 / 勞動訴訟費用法典 / 負擔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司法事務司 / 司法體系 / 民事訴訟法 / 民法 /
  • 摘要
    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
  • 頁數
    第927頁
  • 註記
    廢止與本法規或《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相觝觸的一切法律規定。
    廢止《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第六百六十六條及第六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267/85號法令第十六條(《平政院訴訟法》)之規定。
    修改一九六四年四月三十日公佈的第45698 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法令核准《勞動訴訟費用法典》,並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88/70 號訓令命令適用於澳門。
    由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公佈的第23/GM/93號法令訂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
    修改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5/96/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8/96/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四條a 項及b 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由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條第一組公佈的第28/97/M號法令修改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55/99/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四條c 項及d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0/99/M號法令之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e)項終止生效。
    本法令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