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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17/93/M
  • 公佈日期
    1993-04-2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7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道路法典規章 / 規章;條例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交通規範 / 交通 / 運載工具;車輛 / 公路運輸;道路交通 / 職責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土地工務運輸司 / 澳門市政廳 / 治安警察廳 /
  • 摘要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道路法典規章現改稱道路交通規章)
  • 頁數
    第2073-212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6851號訓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路政章程),也廢止與本法規及其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規定相抵觸的一切法例。
    本法規及其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但下列規定不在此限:第四條有關訊號牌(為《道路法典規章》第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效力,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註冊之車輛,只要該等車輛之訊號牌遵守本《規章》第二十八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條件,仍可安裝未經澳門市政廳核准之訊號牌。)第五條有關自記速度計(《道路法典規章》第三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僅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六條有關安全帶(《道路法典規章》第四十條之規定僅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七條有關輕型摩托車發動機之刻記(《道路法典規章》第四十五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僅適用於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註冊之輕型摩托車。)第八條有關三輪車(本法規生效前已存在之三輪車得繼續通行。)第九條(本法規生效前已存在的自僱形式之教車導師,可繼續經營其業務。)第十條(新《道路法典規章》生效前已存在之駕駛學校,應自本規章第七十七條所指之規章公佈後起計,一年內配合本規章之規定。
    由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律廢止《規章》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四副刊第114/99/M號法令在《規章》內增設第107-A條條文。
    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法律廢止《道路法典規章》第五條第八款a項、第九條第十六款d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法典規章》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七-A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根據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道路法典規章現改稱道路交通規章。
    本法令被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九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廢止《道路法典規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十六款、第四十五條第十七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c項、第五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c項、第六十六條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八十六條。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9/2013號行政法規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一條。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2013號行政法規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九條第二款b項第12點。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六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七款、第六十五條第五款b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款、第六十七條第十款b項和d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一百零七-A條第十二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六十六條第一款c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條。
    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7/2017號行政法規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a)項。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2024號法律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