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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90/M
  • 公佈日期
    1990-01-3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護照 / 身份證明文件 / 文件 / 居留證 / 費用;稅率;收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職責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治安警察廳 / 權限;管轄權 / 總督 /
  • 摘要
    關於進入、逗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銷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四月九日及五月二日之第21/83/M號及第28/89/M號法令。
  • 頁數
    第415-434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21/83/M號法令及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8/89/M號法令。
    默示廢止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75/83號批示、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85/83號批示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210/83號批示。
    透過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副刊第2/90/M號法律,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提早至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生效。
    本法令被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55/95/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