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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0/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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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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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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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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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高等法院 / 訴訟費用 / 憲法 / 民事程序 / 訴訟費用法典 / 司法體系 / 澳門司法委員會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澳門審計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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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共和國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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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5-1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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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澳門法院獲授予完全和專屬的審判權時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3/99/M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四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令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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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12/91號法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賦予澳門各個法院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
- 第20/99/M號法令,對共和國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 第37/99號共和國議會決議,(命令在《澳門政府公報》內刊登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六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28/82號法律;該法律曾被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七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3/85號法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零六期第一組第85/89號法律、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零二期第一組A第88/95號法律及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共和國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A副刊第13-A/98號法律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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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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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