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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2/92/M
  • 公佈日期
    1992-04-0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14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期限;期間 / 委任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董事;局長;委員 / 政府代表 /
  • 摘要
    提前開始委任政府差事代表及政府代表事宜。
  • 頁數
    第1396頁
  • 註記
    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3/92/M號法令公布日起,已被或將被委任,或已被或將被確認之由本地區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機關成員,及政府代表,在該法例開始生效後繼續行使職能,而上述法規第二十三條所訂定之制度不適用於該等人士。
    由於第22/92/M號法令規定自第13/92/M號法令公佈日起,已被或將被委任,或已被或將被確認之由本地區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機關成員,及政府代表,在該法令開始生效後繼續行使職能,而現時該等人士的任期已屆滿,故第22/92/M號法令亦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