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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2/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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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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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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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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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投資鼓勵 ; 投資激勵 / 外來投資 / 居住許可 / 居留;居所 / 居留證 / 主管人員 / 技術人員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督 / 治安警察廳 / 澳門投資促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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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核准之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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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68-6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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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本法規所引入之修改適用於待決之申請及以前發出之居留證之續期。
修改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4/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4/95/M 號法令被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2/97M號法令所修改。由於該法被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3/2005號行政法規所廢止,故本法令屬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