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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3/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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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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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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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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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行政行為 / 行政程序 / 聲明異議 / 上訴 / 期限;期間 / 行政爭訟 / 資訊的取得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證明 / 行政文件 / 對市民的保障 / 行政法 / 廢止 / 海外公務員章程 / 海外行政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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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訂立行政行為司法制度--若干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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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50-6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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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4698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五十九條至第四百七十一條、經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40/82/M號法令第一條所修改的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百八十七條至第四百九十四條、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23229號法令核准的《海外行政改革》第六百六十五條,以及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40/82/M號法令的其餘條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249/85號批示解釋第四十條第三款的範圍。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三副刊第116/85/M號法令免除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筆跡鑑證手續費,以及廢止第二條第三款之條文。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5/94/M號法令所廢止,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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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