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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28/97/M
  • 公佈日期
    1997-06-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法院辦事處 / 法院 / 澳門法區法院 / 檢察院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司法文員職程 / 司法文員 / 司法公務員章程 / 人員編制 / 職程與職務 / 修改 / 澳門司法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司法體系 / 抵觸;不得兼任 / 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 / 司法官 / 普通管轄法院 /
  • 摘要
    重組第一審法院及檢察院部門。
  • 頁數
    第773頁
  • 註記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本法令第九條第一款以下各規定之適用。
    有關合議庭的組成及運作的規定自至少一位合議庭庭長就職之日起產生效力。在本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就職之後,應由合議庭審判且仍處於審判階段,但未開始聽證之案件,應衡平分派予有關合議庭庭長,且主持審判之法官應盡可能維持不變。當主持審判之法官維持不變時,則在該法官原來擔任職務之法庭繼任其職務之法官,為負責訴訟卷宗之法官。當案件應由合議庭審判,且在第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就職當日正處於審判聽證階段,則獲分派該案件之法官保持有關權限直至最後確定及解決隨後之附隨事項時為止。本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本法令舊文本的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8/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指日期前仍繼續有效。
    廢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修改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6/87/M號法令附表一的內容,該附表內容是由該法令的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並曾被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64/95/M號訓令修改,該等規定現為本法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取代。
    修改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55/92/M號法令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修改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17/92/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修改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公佈的第112/91號法律公佈的第十八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2/97/M號法令廢止第五條之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