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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98/M
  • 公佈日期
    1998-01-1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一般制度 / 規章;條例 / 廣播 / 電訊 / 衛星電視廣播服務 / 通訊衛星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費用;稅率;收費 / 罰款;罰金 / 公共服務 / 稽查;監督;監察 / 新聞司 / 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
  • 摘要
    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 頁數
    第16-19頁
  • 註記
    本法令於公佈翌日生效。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
    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6/M號法令;經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以及本法令內之相關條文。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6/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b)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