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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0/95/M
- 公佈日期1995-07-10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8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廣告;宣傳 / 藥物;藥品;藥劑 / 職業 / 藥劑師 / 製藥業務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時效 / 委員會;佣金 / 諮詢委員會 (COMISSÃO CONSULTIVA) /
- 摘要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廢止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九十六條。
- 頁數第953-959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及第九十六條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7/89/M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再適用於藥品廣告。然而,在不影響本法規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上述法律所定之原則及規則仍適用於藥品廣告。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4/99/M號法令廢止第十條第五款條文。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十五款。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2023號法律修改第58/90/M號法令。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第30/95/M號法令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