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1/77/M
-
公佈日期1977-08-20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4
-
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人員任用 / 刑事預審法庭 /
-
摘要著對刑事起訴法庭之署任人員倘申請時准以現職真除。
-
頁數第995頁
-
註記第31/77/M號法令規定有關人士須在該法令頒佈後五日內提出申請,由於期間已過,不論是否有人被任用,該法令已屬失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已更改-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