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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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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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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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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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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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公共行政 / 整合程序;納編程序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公務員 / 公共職能;公職 / 總督 / 人員納編(葡國) / 無薪假 / 報酬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 / 葡萄牙 / 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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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適用納入或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程序之人員或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獲准在澳門地區提供服務之人員應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後繼續在澳門地區行政當局之部門及機構擔任職務之情況作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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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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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期第一組A。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賦予澳門總督專屬權限以訂定在澳門地區執行本法規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