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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5/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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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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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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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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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司法事務司 / 管理 / 司法部門;法院部門 / 法律制度 / 人員 / 人員編制 / 翻譯員 / 廢止 / 運作 / 法律翻譯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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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法律翻譯辦公室及司法事務司組織法之若干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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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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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修改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30/93/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修改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94/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94/M號法令內增設第20-B條和第20-C條條文。撤銷載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30/93/M號法令附表中有關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的項目主管職位。廢止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公佈的第30/93/M號法令第二條e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c項及第十二條第二款c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
本法令被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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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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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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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