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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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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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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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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文本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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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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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民事訴訟法典 / 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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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訂民事訴訟法若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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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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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刊登於一九七七年九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零四期第一組。修改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44129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五百五十九條、第五百八十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一十二條、第六百二十四條、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九條、第六百三十八條、第六百五十六條、第七百二十一條、第七百六十九條、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五十四條、第八百九十四條、第九百零四條、第九百零五條、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六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三百零五條、第一千三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三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三百五十二條、第一千四百零四條、第一千四百一十四條、第一千四百一十六條及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條等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513-X/79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一千四百一十四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207/80號法令重新修改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第55/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生效後本法令終止生效;第55/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廢止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第44129號法令所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也廢止刊登於同期《澳門政府公報》並將上述法典延伸至澳門的第19305號部長訓令和曾修改該法典的其他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