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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39/99/M
  • 公佈日期
    1999-08-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1 I 1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民法典 / 修改 / 民法 / 繼承法 / 親屬法;家庭法 / 家屬;親屬 / 繼承人 / 民事訴訟法典 / 耐用品 / 婚姻 / 債法 / 刑罰;處罰;處分 / 離婚 / 配偶 / 未成年人之監護 / 規範;規定;規條 / 法律解釋 / 土地法 /
  • 摘要
    核准《民法典》。
  • 頁數
    第1794-2363頁
  • 註記
    本法規及其核准的《民法典》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民法典》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在特別法就該款所指之公共當局作出指定後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中涉及辦理財團登記的行政實體之部分,也在特別法就該實體作出指定後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與新《商法典》同步生效。
    新《民法典》生效後,廢止下列法例: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795頁內公佈的第20/88/M號法律,但第五條之規定不在此限;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4879頁內公佈的第82/90/M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2643頁內公佈的第4/92/M 號法律,但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不在此限;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363頁內公佈的第12/95/M號法律,但第一百一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不在此限;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925 頁內公佈的第25/96/M 號法律,但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不在此限;所有抵觸新法典規定的法律規定。廢止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4/92/M號法律並不導致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968頁內公佈的第330/95/M號訓令之失效。
    新《民法典》生效後,由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47344號法令核准的《葡國民法典》及將該法典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22869號訓令,和所有修改該法典的法律規定在澳門均不再適用。然而,保留以下規定:規範公司合同的規定,該等規定只在新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同新《商法典》生效後方才終止生效;與永佃權有關之規定,根據一九八零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公佈的第6/80/M 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該等規定可作為批出長期租借土地的補充適用規定;規範天主教婚姻的規定,保留有效至本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在新《民法典》生效前之法規內對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被廢止法規之援引,視為援引新法典內之相應規定。新《民法典》之規定對過去事實或先前已設立之狀況之適用,須遵守法典中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則,但對該等規則須按本章規定而作出變更及解釋。本法典不適用於其生效前已在法院待決的訴訟,但本法令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在此限。
    此外,《民法典》第二章的(過渡規定)又包括:第七條(缺席),第八條(批准由禁治產人之父母雙方共同監謢)、第九條(合夥)、第十條(時效之中止)、第十一條(定金)、第十二條(合同以外之民事責任及損害賠償之債)、第十三條(對受分層所有權規範之房地產上之抵押權進行分割)、第十四條(優先受償權)、第十五條(違約金條款)、第十六條(預約合同之特定執行)、第十七條(租賃)、第十八條(牲畜分益)、第十九條(利息)、第二十條(以形式上非有效之憑證而獲得之佔有)、第二十一條(強暴佔有或隱秘佔有)、第二十二條(遺失物之拾得)、第二十三條(添附)、第二十四條(建築物及樓宇)、第二十五條(永佃權)、第二十六條(為種植而設定之地上權)、第二十七條(天主教婚姻)、第二十八條(結婚障礙)、第二十九條(繼承合同)、第三十條(因結婚而作之生前贈與及夫妻間之生前贈與)、第三十一條(婚姻之效果)、第三十二條(離婚)、第三十三條(法院裁判之分居及分產)、第三十四條(親子關係之確立)、第三十五條(親權之行使及監護)、第三十六條(完全收養)、第三十七條(不完全收養)、第三十八條(生存子女之扶養費以及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扶養費)、第三十九條(依法繼承及代位繼承權)、第四十條(配偶之歸扣)。
    由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8/99/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延長民法典生效時間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3/2017號法律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及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4/2017號法律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條、第一千三百二十條及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條。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副刊第14/2017號法律廢止《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七條至第一千三百三十六條,以及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條。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8/2022號法律廢止《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七條。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第一千六百三十四條、第一千六百九十一條、第一千七百六十條及第一千七百六十六條。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廢止《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九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修改《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第18/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9/2024號法律修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第19/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