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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97/M
  • 公佈日期
    1997-02-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章;條例 / 海上安全 / 船舶登記 / 澳門港務廳 / 應用;使用 / 治安;保安;安全 / 手續費 / 違法行為 / 罰款;罰金 /
  • 摘要
    規範確定在澳門港務局登記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員人數之程序——若干廢止。
  • 頁數
    第99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64/88/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經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45969號國令核准之《商船及漁船海員登記、受僱及船員人數規章》的第八編。港務局局長應在本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依職權修訂直至生效日已確定之船員人數。澳門港務局將該決定通知船艇之所有人,船東或法定代理人,並在作出通知之日起計六十日內發出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