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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0/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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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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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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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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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期限;期間 / 中止;停 / 貨幣流通 / 當地貨幣 / 貨幣;硬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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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發行面額十元澳門幣紙幣並收回現時流通之相同面額紙幣,其發行及特徵經由一月九日第1/82/M號法令與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法令所修訂之八月八日第24/81/M號法令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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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025-30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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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批准從市面流通中收回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24/81/M號法令所核准發行的十元紙幣(上述法令曾被一九八二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1/82/M號法令及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9/84/M號法令修改),並默示廢止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90/84/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3533頁的更正書(第12/91號)更正正面第一條第四款條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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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更正,(第40/91/M號法令)。
- 第7/95/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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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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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