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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0/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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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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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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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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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勞工法例 / 社會保障 / 疾病援助 / 賠償 / 術語學;專門用語 / 工作意外 / 列表 / 特徵;特性 / 侵害 / 職業病 / 社會保險 / 收費;票價 / 基金;資金 / 罰款;罰金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保險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暨就業司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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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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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34-14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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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五年八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78/85/M號法令,也廢止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的關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法律規定,但適用於公共工作人員之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法律規定除外。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4/99/M號訓令更新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條文。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2/2001號法律在第七條第一款內增加 f 項。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48/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2007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8/2007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41/2008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89/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0/2015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法律在本法令內增加第六十八-A條及第六十八-B條。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七十一條。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0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6/2024號行政命令調整本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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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0/95/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6/95/M號訓令,核准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表及條件--廢止八月十日第144/85/M號訓令。
- 第237/95/M號訓令,核准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廢止八月十日第143/85/M號訓令。
- 第94/99/M號訓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 第95/99/M號訓令,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
- 第263/99/M號訓令,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修件——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4/93/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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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2/2001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 第48/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6/2007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律制度。
- 第41/2008號行政命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89/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20/2015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
- 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
- 第27/2020號行政命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6/2024號行政命令, 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
- 第94/99/M號訓令,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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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