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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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3/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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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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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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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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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職責;授予 / 家庭津貼 / 各類津貼(報酬)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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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家庭津貼給予條件--撤消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858號立法性法規第四九、五○、五三、五八及六二條條文、六月十九日第22/76/M號法令及八月十二日第14/78/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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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25-10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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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三期副刊第858號立法性法規的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也廢止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2/76/M號法令及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4/78/M號法律。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253/85/M號訓令修改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