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3/97/M
  • 公佈日期
    1997-10-2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法律制度 / 徵收 / 土地 / 住宅大廈 / 賠償 / 公益;公共利益 /
  • 摘要
    充實公用徵收法律制度─一若干癈止。
  • 頁數
    第1210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三個月後生效。
    廢止刊登於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2030號法律和第2063號法律,以及由第421/72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的第576/70號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至第八章之規定,該訓令及法令均刊登於一九七二年九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0/2013號法律修改第十五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