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8/87/M
  • 公佈日期
    1987-07-0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7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臨時散位 / 臨時散位人員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修訂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條文(散工制度)。
  • 頁數
    第1829頁
  • 註記
    修改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在第四十七條內增設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條文。
    由於本法規優於與本法規第一條規定相扺觸的所有規定,故廢止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副刊第28/86/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末部,有關訂定期限的內容,也廢止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00/84/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該規定曾被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109/85/M號法令修改。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