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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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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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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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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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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規定 / 商業;貿易 / 進口 / 應用;使用 / 列表 / 麻醉劑;麻醉藥品 / 精神科藥物;精神藥物 / 毒癮 / 違法行為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衛生司 / 司法警察司 / 治安警察廳 / 水警稽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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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病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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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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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有關附表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755頁。
廢止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46371號國令、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49066號國令、一九七零年十一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537/70號訓令第五款、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47/80/M號法令第十一條、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7/86/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默示廢止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31-D/76號法令。亦廢止與本法規規定相觝觸的一切法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6/99/M號法令廢止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1999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01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分別所指之附表一A、表二A、表二B、表二C及表四之規定。
在本法令表二 A、表二 C及表四中,加進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8/2003號法律附件所列物質及製劑。
在本法令表二B中,加進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1/2004號法律附件所列物質及製劑。
司法見解: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終審法院第33/2005號合議庭判決。
本法令被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卅二期第一組第17/2009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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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