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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1/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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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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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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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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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相等;相同;同等 / 行政文件 / 身份證 / 香港身份證 / 認別證 / 公證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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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著公證法第六四條一款b項所規定的效力起見,將澳門身份證及香港身份證視為與認別證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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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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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根據《公證法典》第六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將澳門治安警察廳發出的身份證及在香港發出的香港身份證視為與認別證相等。
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47619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49046號法令修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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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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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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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